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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达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达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通知
(汇发[2005]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总局核定了各地区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现将该项指标下达各分局,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当前我国的宏观经济和外汇收支形势,参考外资银行外汇信贷增长情况、短期外债指标的使用情况以及我国外债规模增长趋势,本着控制短期外债规模、调整短期外债结构的原则,总局核定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合计348亿美元。
  各分局和外汇管理部的辖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额度见附表1,对短期外债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主报告行(下称“短期外债管理行”),其短期外债指标额度见附表2。
  二、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口径为登记(统计)的短期外债,即从境外借入的所有约定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短期债务资金,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境外存款、贸易项下1年期以内远期信用证和其他形式的对外负债。
  三、在总局核准的额度以内,各分局和外汇管理部应根据短期外债指标核定的原则和要求,最迟于2005年4月15日前将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并下发给辖内各外资银行。
  各分局和外汇管理部应于2005年4月15日前向本辖区内短期外债管理行或其成员行通报总局为其核定的额度。
  四、在总局核定的短期外债指标总额内,各分局和外汇管理部可采取适当方式灵活调剂本辖区内各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但辖区内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总额不得超过总局核定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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