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在每期债券的招标发行办法中确定当期债券的兑付手续费率(费率可以为0),在兑付当日将兑付手续费划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登记托管
债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采用无纸化发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的登记托管,办理有关还本付息、手续费支付等事宜。
第九条 信息披露
一、甲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和资金需求状况,及时公布中长期债券发行计划。
二、甲方应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当年发债说明书。在发债说明书中应载明以下内容:发行人基本情况,债券信用情况及偿债记录等与偿还本息有关的情况;市场化发行债券的年度计划额度;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财务状况(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在年度财务决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公布)。
甲方应及时公布与偿还债券本息有关的重大经营及财务事件。
三、甲方在每期债券招标的三个工作日前公布债券发行公告,向承销商提供招标发行办法,并于招投标结束后公布招投标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利率(数量招标除外)。
四、甲方应在每期债券发行公告中载明招标日期、招标对象、发行数量、期限、付息方式及发行对象(含分销范围)。
五、甲方应在发行办法中载明当期债券招投标方式、招标时间、缴款日、起息日、兑付日、承揽费率和兑付手续费率标准等具体事项。
六、甲方应在发行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向承销商发出招标书,说明本期债券招投标发行的其他条件,包括价量限制等。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按债券发行条件和乙方承销额向乙方收取债券承销款。
二、有权确定每期债券发行的招投标条件、程序和方式等。
三、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当年债券发行总计划之内,在每期债券招标结束时,有权确定是否适度追加当期发债规模,但追加规模最高不超过当期发债规模的30%(含30%)。
四、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当年债券发行总计划之内,有权对原已发行的某期债券进行增发,但增发规模不得超过原发行规模。
五、按照国家政策和发行办法规定,自主运用发债资金。
甲方的义务如下:
一、应依约履行足额偿付到期债券本息的义务,不得提前或推迟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选择权债券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