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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组建2005年金融债券承销团的通知

  二、甲方如未依约履行债券还本付息义务,或未按各期债券发行办法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承揽费,则应按未付部分以万分之二点一的日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如借承销债券之机超额分销债券,超额分销部分甲方不予确认,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如未能依约足额支付承销款项,应立即足额补划承销款,同时未付部分应按当期债券利率向甲方补缴利息(贴现债券按甲方在招标书中列明的参考收益率计算利息);缴款逾期三天以上(含三天)的,十天以内(不含十天)的,甲方可按万分之二点一的日利率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缴款逾期十天以上(含十天)的,甲方可取消乙方未付款项部分的承销额度,乙方自动丧失承销商资格,但对已承销的债券仍应按本协议承担义务。
  五、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承销商资格的中止与暂停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或暂停其承销商资格:
  一、连续3次不参与投标;
  二、超承销额度分销债券;
  三、恶意欠缴承销债券款项;
  四、存在重大金融违规行为,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按中国人民银行新的规定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 附则
  一、本协议项下附件包括:
  (一)债券招标发行基本条款;
  (二)2005年债券发行说明书;
  (三)债券发行公告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5年各期金融债券的函(含招标发行办法);
  (四)甲乙双方分别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出具的招标书和投标书。
  (五)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显示的《债券发行认购额和缴款通知书》。
  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其他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央结算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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