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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失效]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二)每季度后15日内,披露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上季度的损益表、上季度的现金流量表;
  第十一条 在融资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融资券投资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市场披露。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发行人发生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四)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五)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的发行人可以豁免定期披露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信息。鼓励上市公司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信息。
  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应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文件形式送达同业拆借中心。
  电子版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附表以Acrobat软件制作为PDF文件;
  (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其中审计意见全文,以JPG图片格式扫描制作;其他文件以Acrobat软件制作,与审计意见合为一个PDF文件;
  (三)电子版文件的文件名应包含发行人全称;
  (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须注明报表所属年度、记账币种和金额单位。
  第十四条 电子版文件由发行人委托主承销商以Email方式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并电话确认信息发送情况。Email地址:rongzq@chinamoney.com.cn(互联网)。
  第十五条 同业拆借中心依据本规程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审核工作后,对符合规定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在中国货币网上予以发布。
  在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信息披露期限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同业拆借中心应在中国货币网上向市场公告信息披露情况。
  对按照本规程第八条、第十一条要求披露的信息,同业拆借中心应及时发送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并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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