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打击商贸
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整规发[2005]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外汇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现将《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于2005年6月10日前报送商务部。
附件:1.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全国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部际协调工作制度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各类欺诈行为,推动商贸流通秩序的根本好转,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打击商业欺诈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着力整治和打击六类商业欺诈行为: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费行为;对外贸易领域中各类以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资金和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项目、发布虚假广告和招商信息、无证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