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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部令
(2005年第4号)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已于2005年3月23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2005年5月8日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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