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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向公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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