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发布《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的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短期融资券相关规程的批复》(银复[2005]34号),现发布《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并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的有关规定,规范短期融资券的托管、结算和兑付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应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二级市场交易结算、代理兑付及相关信息发布服务。
第三条 发行融资券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在首次发行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四条 融资券发行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的,参照《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发行人应于融资券债权债务登记日12时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见附件一)。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债权债务的确认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手续完成确认书》(见附件二)。
第六条 融资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向市场发布《短期融资券发行情况公告》(见附件三),并发送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