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转发《中央预算单位
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农办财[2005]34号)
部内各司局、部直属事业单位、直属垦区: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5]24号)精神,现将我部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采购目录》,附件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决策机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重大项目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各单位要科学合理地进行政府采购,最大限度地节约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浪费,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
二、各单位凡采购《采购目录》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1、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项目,实施采购后要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和“中央国家机关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报部财务司备案。
2、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各单位必须在定点范围内采购。确需到定点范围以外采购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部财务司同意,报采购中心备案后方可实施。
3、《采购目录》中未列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的项目,以及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单位应按要求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报部财务司汇总后,委托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或公开招标。
4、京外单位也要按照《采购目录》的要求进行采购。
三、各单位要根据《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与部门采购限额的标准,确定2005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并按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部财务司备案后方可实施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中,用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资金除外)支付的项目,可由部财会服务中心负责实施;用非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项目也可委托部财会服务中心采购。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5]159号)要求,2005年各单位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空调、冰箱、荧光灯、电视机、计算机、打印机、便器、水龙头等,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其中空调产品要严格按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空调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5]07号,附件二)要求进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