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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8号——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初裁公告

  商务部于2004年4月22日向应诉企业发放了抽样调查征求意见的函,在规定的时间内,韩国斗林制纸株式会社回函表明其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范围内。美国包装公司和韩国株式会社月山也分别向商务部回函,提出由于错误地统计了非被调查产品,其在原应诉申请表中报告的对中国大陆出口的数量和金额有误,经重新确认后其调查期内实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较少或没有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为保证所选取样本的代表性,经研究,商务部重新选取了美国Inland Paperboard and Packaging Inc.作为美国被抽样企业,重新选取了韩国朝日制纸株式会社和亚细亚制纸株式会社作为韩国被抽样企业,并发函通知了上述三家公司,公司均未提交评论意见。另外,美国Georgia-Pacific Corporation及美国国际纸业公司也在规定时间内向商务部回函,申请自愿提交答卷,并希望单独为公司确定倾销幅度。
  其它被选取的美国和韩国企业未表示不同意见,商务部决定按上述最终确定的抽样结果进行调查。根据《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未单独审查的应诉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幅度按选取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确定。计算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时排除了零倾销幅度、不足2%的微量倾销幅度、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计算的倾销幅度。
  4、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内,包括美国森林及纸业协会和美国应诉公司、韩国驻华使馆官员、韩国制纸工业联合会及相关韩国制纸企业、台湾地区应诉公司、以及本案申请人等在内的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分别拜会了商务部,并就被调查产品范围、产品税则号等问题向商务部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商务部将上述意见和公开材料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有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意见向商务部提交了评述和抗辩。商务部在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5、收集证据
  2004年4月30日,商务部向泰国和台湾地区的所有应诉企业、美国和韩国被抽取作为调查样本的企业以及申请自愿答卷的企业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务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商务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商务部共收到十家公司的答卷,分别为:米德维实伟克公司、美国惠好公司、Stone Container Corporation、帮助丰纸业有限公司、宪成纸厂有限公司、泰坎纸业公司、泰国纸板工业有限公司、永丰余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荣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正隆股份有限公司。Inland Paperboard and Packaging Inc.、Georgia-Pacific Corporation、美国国际纸业公司及所有韩国被抽中企业均未提交答卷。
  6、补充问卷
  商务部对应诉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商务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决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7、实地核查
  针对韩国企业提出的关于韩国产品不应包括在本次反倾销调查范围内、应终止对韩国产品调查等相关主张,为核实其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应韩国企业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10月31日到2004年11月7日期间赴韩国就被调查产品范围问题对韩国制纸工业协会及韩国未漂白牛皮箱纸板生产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在实地核查中,为保证本次核查的代表性,商务部首先对韩国制纸工业协会进行了核查,核实了韩国海关数据和制纸工业协会的统计资料,了解了韩国未漂白牛皮箱纸板的生产商和出口商等信息。根据韩国制纸工业协会提供的名单,商务部重点就产品的出口数量和物理指标对韩国八家牛皮箱纸板生产企业进行了核查。商务部从各企业的财务资料、库存系统和销售资料入手,重点核实了企业报告的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和普通箱纸板的交易;通过对各企业销售文件、出库记录和生产质量检验报告等原始生产资料的随机抽样,重点核实了企业在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的物理指标,同时结合韩国国家标准、企业产品型号设置、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等信息对上述指标进行了交叉核对。被核查的协会和公司进行了准备,并对核查工作给予了配合。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调查官员的询问,并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
  商务部对实地核查中搜集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的整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依法对该案做出初裁决定。
  8、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
  为给利害关系方以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2004年12月16日,商务部举行了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应诉方及其代理人、美国驻华使馆代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官员参加了此次听证会。申请人、有关应诉公司和协会等共九家涉案利害关系方在会上就牛皮箱纸板与牛皮挂面箱纸板是否为同一产品,牛皮箱纸板应否被排除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等问题进行了发言。各发言方在听证会后按规定向商务部提交了书面意见。商务部对各方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并在本初裁决定中对被调查产品范围进行了明确。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应诉登记
  2004年4月1日,产业损害调查局发出了《关于参加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应诉时间内,参加应诉并符合应诉要求的共有44个企业,包括:国外(地区)生产者23户;国外(地区)出口商2户;中国大陆进口商19户。上述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商务部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立案后,产业损害调查局成立未漂白牛皮箱纸板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4年5月13日,商务部向已知的和应诉的所有中国大陆生产者、中国大陆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23份,包括: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6份;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5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12份。
  4、召开申请人陈述会
  2004年6月2日,商务部召开了本案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启动会,听取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材料,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调查过程中,商务部接收了本案利害关系方递交的书面评论材料;会见了东莞玖龙有限公司等中国大陆生产商、美国惠好公司、台湾正隆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外生产商和部分进口商代表,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对案件的相关陈述意见。
  6、实地核查
  2004年8月至9月,商务部对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东莞理文造纸厂有限公司、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晨鸣纸业集团齐河板纸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5家申请(支持)企业进行了产业损害实地核查。
  2004年11月1-7日,商务部赴韩国对和承制纸株式会社、亚细亚制纸株式会社、斗林制纸株式会社、朝日制纸株式会计、月山制纸株式会社、东日制纸株式会社、新大洋制纸株式会社和灵风制纸8家韩国对中国出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2005年1月4-11日,商务部赴香港对东莞理文造纸厂有限公司的投资公司香港理文造纸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
  商务部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及被调查产品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基本描述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
  被调查产品名称:未漂白牛皮箱纸板(英文为Unbleached Kraft Liner/Linerboard)
  产品种类:纸及纸板
  产品描述:未漂白牛皮箱纸板是指全部或主要用未经漂白的硫酸盐木浆抄造,或者表层以未经漂白的硫酸盐木浆,其他层以其他浆种(如废纸浆)抄造、未经涂布的、主要用于制造瓦楞纸板或纸箱的纸板。
  产品规格:每平方米重量115-360克
  物理指标或特性:紧度(单位体积的重量)不小于0.68(g/立方厘米),耐破指数不小于2.60(kpa·㎡/g),(横向)环压指数不小于7.5(N/m·㎡/g),(横向)耐折度不小于60(次)。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重型或者精细、贵重和冷藏物品包装用的瓦楞纸板、瓦楞纸箱。
  税则号:商务部在立案公告中确定本案被调查产品涉及的税则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3年版)中列为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48052500。经调查,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认定,本案被调查产品涉及的税则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现行版本中应列为48041100、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48052500。
  以下产品不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产品范围之内:(一)每平方米小于115克或者大于360克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二)普通箱纸板,即全部采用回收(废碎)的纸或者纸板制得的浆制成的箱纸板;(三)全部或主要用漂白的硫酸盐木浆制得的纸或者纸板,或者用染色纸或漂白的非再生浆制的纸做表层,其他层以采用回收(废碎)的纸或者纸板制得的浆制成的纸板;(四)饱和牛皮纸。
  (二)关于对本案被调查产品涉及税则号范围的澄清
  本案立案公告中公布的被调查产品涉及的税则号为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48052500。本案立案阶段,申请人提出,申请人调查和了解到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务中进口申报的税则号为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和48052500,并提出,根据中国大陆海关报关实务、造纸协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进口统计,被调查产品主要通过上述五个税则号进口。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商务部在立案公告中将上述五个税则号列为被调查产品应涉及的税则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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