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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8号——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初裁公告

  2、出口价格
  商务部审查了宪成纸厂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交易。在调查期内,宪成纸厂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全部通过香港的非关联贸易商进行,宪成纸厂也知道该部分出口销售的最终目的地是中国大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依据宪成纸厂销售给上述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商务部对宪成纸厂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如前所述,由于宪成纸厂没有报告其在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相关信息,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了其正常价值。
  (2)关于出口价格
  宪成纸厂主张,其在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时没有允许买方延迟付款的情况,因此不发生信用费用。经审查,商务部认为,宪成纸厂在其发货后收到货款之前实际为客户提供了信用期间,因此,在初裁决定中暂按照宪成纸厂提供的美元短期利率对其在上述期间内产生的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关于宪成纸厂所报告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如国际运费、港口装卸费用、出口退税等,商务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均暂可以接受,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支持。
  帮助丰纸业有限公司(HIANG SENG FIBRE CONTAINER CO.,LTD)
  1、正常价值
  帮助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助丰纸业”)在答卷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国内销售的答卷及成本部分主要信息和表格,也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商务部申请延期。答卷期限到期较长时间后,帮助丰纸业主动补交了上述部分的答卷,但仍然没有提交成本部分的有关表格。商务部认为,由于帮助丰纸业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提供完整的必要信息,因此,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为确定其国内销售和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商务部审查了帮助丰纸业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交易。在调查期内,帮助丰纸业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全部通过香港的非关联贸易商进行,帮助丰纸业也知道该部分出口销售的最终目的地是中国大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依据帮助丰纸业销售给上述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出口价格。
  由于帮助丰纸业在答卷中没有报告CIF价格,商务部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该公司的CIF价格。
  3、调整项目
  商务部对帮助丰纸业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如前所述,由于帮助丰纸业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提交国内销售的相关必要信息,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了其正常价值。
  (2)关于出口销售
  帮助丰纸业主张,其在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时没有允许买方延迟付款的情况,因此不发生信用费用。经审查,商务部认为,帮助丰纸业在其发货后收到货款之前实际为客户提供了信用期间,因此,在初裁决定中暂按照帮助丰纸业提供的美元短期利率对其在上述期间内产生的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帮助丰纸业主张对其出口销售中产生的货币兑换费用进行调整,但未对该费用进行必要的说明,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商务部在初裁决定中暂不支持该项调整主张。
  关于帮助丰纸业所报告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如国际运费、出口退税等,商务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均暂可以接受,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支持。
  泰国纸板工业有限公司(Siam Kraft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泰坎纸业公司(Thai Cane Paper Public Company Limited)。
  泰国纸板工业有限公司、泰坎纸业公司在本案立案后分别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并各自递交了答卷。
  经审查,商务部发现,上述两家公司具有紧密的关联关系,两家公司同被一家公司所控制,两家公司在高层管理人员互相任职。在从事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时,两家公司均生产和销售被调查产品,并存在互相购买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因此,商务部认为这两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已达到足以控制公司被调查产品价格和生产的程度,该两家公司应被合并视为一个整体,因此商务部在进行倾销调查时将根据每个公司的倾销幅度为基础计算一个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统一适用该两家公司。
  泰国纸板工业有限公司(Siam Kraft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
  1、正常价值
  商务部审查了该公司国内销售情况,认定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加工产品用纸的交易情况,经审查,调查认定该部分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因此,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排除用于加工产品用纸的交易。
  在国内销售中,该公司将绝大部分被调查产品销售给关联公司,商务部对这部分交易进行了审查,认定这部分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因此,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依据销售给非关联公司的交易价格作为确定该公司正常价值的基础。
  商务部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的数据暂可以接受,并依据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未发现有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依据全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商务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是通过代理商直接销售给非关联最终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采取公司报告销售到非关联最终用户的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关于CIF价格,该公司在答卷中没有报告CIF价格,商务部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该公司的CIF价格。
  3、调整项目
  商务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售后服务费用,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该项调整项目,在电子版本中没有该调整项目的数据,该公司也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不接受该调整项目。
  关于其他调整项目,该公司在答卷中没有主张该项调整项目,在电子版本中该公司提交了相关数据,该公司并未提交相关的书面说明材料,也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不接受该调整项目。
  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等其他调整项目,商务部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信用费用,该公司没有主张信用费用调整,也没有提供该公司收到货款日期以及短期借款利率,经审查,商务部认为,信用费用是公司发货日至收到货款日之间公司所发生的机会成本,因此,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对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关于货币兑换收益,该公司在答卷报告由于需要以美元进口大量的原材料,该公司需要花费货币兑换费用以支付原材料成本。由于出口赚取了美元,该公司节约了以泰国铢兑换美元购买原材料时需要支出的货币兑换成本,因此主张货币兑换收益调整。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部分收益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销售直接相关,也未能证明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对该项调整主张暂不予接受。
  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其他调整项目,商务部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泰坎纸业公司(Thai Cane Paper Public Company Limited)
  1、正常价值
  商务部审查了泰坎纸业公司的国内销售KP 级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情况,认定国内销售KP级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小于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商务部暂决定依据该公司KP级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的结构价格来确定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
  商务部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的数据可以接受,并以此作为确定该公司结构价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商务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是通过代理商直接销售给非关联的最终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采取公司报告销售到非关联最终用户的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商务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商务部暂决定依据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的结构价格作为确定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的基础,并据此进行相应的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信用费用,该公司没有主张信用费用调整。经审查,商务部认为,信用费用是公司发货日至收到货款日之间公司所发生的机会成本,因此,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对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其他调整项目,商务部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韩国公司
  答卷截止日期内,本案被抽样作为调查企业的斗林制纸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和承制纸、朝日制纸株式会社和亚细亚制纸株式会社均未提交答卷,同时,韩国制纸工业联合会及和承制纸株式会社等七家企业代表韩国未漂白牛皮箱纸板生产商向商务部提交申请,提出由于韩国产牛皮箱纸板无法满足被调查产品的物理指标要求,韩国产品不应包括在本次反倾销调查范围内,进而导致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应属于可忽略不计的情形,因此请求商务部立即终止此次对来自韩国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产品的反倾销调查,随后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恳请商务部对韩国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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