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方法及食用量](每日××次,每次××量,如有特殊要求,应注明)
[规格](标示最小食用单元的净含量。按以下计量单位标明净含量)
(1)液态保健食品:用体积,单位为毫升或ml;
(2)固态与半固态保健食品:用质量,单位为毫克、克或mg、g;
(3)如有内包装的制剂,如胶囊(软胶囊)等,其质量系指内容物的质量。
[保质期](以月为单位计)
[贮藏方法]
[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还应根据产品特性增加注意事项)
2、产品标签应按下列要求编写:
产品标签样稿编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说明书内容的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十一)其它有助于产品评审的资料
包括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GMP、HACCP)证明、原料供应证明、原料供销合同、委托协议、原料检验报告或出厂合格证书等证明性文件以及与产品配方、工艺、功能、安全等有关的研究、参考文献资料等。
首页应当提供注明该项下各项文件、资料名称和类别的目录,并使用明显的识别标志对各项文件、资料进行区分。
(十二)未启封的最小销售包装的样品
提供的样品包装应完整、无损,应贴有标签,标签应与申报资料中相应的内容一致。样品包装应利于样品的保存。
四、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申报资料具体要求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应当根据使用原料和申报功能的情况,除按照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提交资料外,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代理机构名称(中、英文)应前后一致。
(二)证明文件、委托书应为原件,应使用生产国(或地区)的官方文字,需由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确认。
(三)证明文件、委托书中载明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
(四)证明文件、委托书应有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
(五)证明文件、委托书应译为中文,并由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六)生产国或地区出具的该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产品由申请人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证明文件中的生产企业应为被委托生产企业,同时需提供申请人委托生产的委托书;
2、证明文件中应载明出具文件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出具该证明文件的机构应是产品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七)委托办理注册事务的委托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书出具单位名称、被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请注册的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及委托书出具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