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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做好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为提高采购效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不需编制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各部门可按采购中心的相关规定与有关供应商直接联系进行采购。
  (三)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之外、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临时急需性采购以及追加预算的项目采购,各部门可直接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并附情况说明,报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四)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具有严肃性,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计划所列各项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技术指标或需求数量的,各部门应于该项目实施前向采购中心提出变更申请。若该项目已实施,原则上不得变更。
  四、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
  (一)2005年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主要有:计算机(含台式机、便携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服务器(1路、2路CPU)、低端路由器、网络交换机、电话机、摄像机、照相机、显示器、复印纸等,适用范围是各部门所属京内京外所有预算单位。对于协议供货产品,合同采购金额不足30万元时,各部门可直接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zyzfcg.ggj.gov.cn)”协议供货专栏,上网查询所需货物,并直接与有关供应商联系供货;合同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但不足120万元时,各部门在中标产品最高限价基础上与中标供应商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合同采购金额超过120万元,但不足500万元时,京内单位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选择三个以上的中标品牌,将采购需求计划报送采购中心进行协议供货批量采购。京外单位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选择三个以上的中标品牌,邀请中标供应商推荐在网上公告的多家供货代理商进行竞价,由有关专家组成评委会,确定最终的采购产品和协议供货商,并将有关采购及竞价资料送采购中心备案;合同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部门(包括京内京外单位)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委托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二)2005年实行定点采购的项目主要有:空调、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办公家具、办公用品、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加油、规定的印刷项目等。其中:空调和汽车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各部门所属京内京外所有预算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定点采购的各项规定,在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具体办法和程序可上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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