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部门确有特殊原因需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之外进行采购的,应经采购中心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对于汽车和计算机通用软件的采购,各部门应向采购中心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由采购中心负责按长期供货合同进行采购。其中:汽车的适用范围是各部门所属京内京外所有预算单位。
五、重视合同签定、项目验收及履约管理等后续工作
(一)对采购项目的招标结果,各部门要及时予以确认,不得随意改变。各部门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各部门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各部门要加强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工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数量、规格、服务等与合同要求不符等问题时,应当场提出,并签署书面验收文件,同时依照采购合同约定,直接追究违约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对于重大采购项目以及专业性较强或采购量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委托国家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三)各部门对供应商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要按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罚。发生重大争议的,可提请采购中心协调处理,直至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六、继续做好各级预算单位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根据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新形势的需要,采购中心将继续举办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业务人员培训班,重点学习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同志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摸清底数,请尚未报送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名录的部门,于六月底前将名录报送采购中心,并协助做好培训班的有关组织工作。
在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请各部门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不断改进工作。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汇总表(略)
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略)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