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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4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
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5]42号)


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3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首批四家上市公司改革试点工作正在平稳推进。为了增强试点公司的代表性和改革方案的适应性,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为全面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积累经验,拟进行第二批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
  二、试点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内控完善、运作规范、保荐代表人不少于三人的保荐机构保荐。
  保荐机构与其保荐的试点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得存在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
  三、试点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发表法律意见。
  四、试点上市公司、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定的律师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在公司被确定为试点公司前协议各方不得泄漏改革的相关事宜。
  五、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第二批试点公司:
  (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
  (二)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六、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改革意向、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准备向中国证监会推荐第二批试点公司的相关材料。
  保荐机构的推荐材料包括: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保密协议、改革意向性方案、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参加改革的协议。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处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意见。
  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推荐材料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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