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我部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发起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 发起机构是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