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3)展览品(非展销品);
(4)特殊用途(军事等目的)的产品;
(5)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
(6)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二)关于能效标识实施的过渡期
为保证能效标识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自2005年3月1日起,生产者、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生产、购进和进口未加施标识和未在产品说明书上说明能效等级的冰箱、空调。2005年3月1日前已经进口(指完成报关手续)、生产的未加施标识和未在产品说明书上说明能源效率等级的冰箱、空调,准许销售至2005年9月1日止,但应当在2005年5月1日前以产品型号(按国家标准规定编写的)为单元向授权机构备案产品能源效率信息。
(三)关于能效标识的检查
为确保监督检查的公正性和检测检验的准确性,依据
《办法》第
十九条,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标识上标注的能效信息(能源效率等级、能源消耗量等能源效率指标)的准确性进行检查,必要时将委托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相关的检测任务。授权机构依据市场投诉情况和备案数据库的信息,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报告能效标识的使用情况,协助能效信息准确性的核实工作,组织相关的仲裁检测。
根据
《办法》第
六条,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包括:冰箱、空调产品上是否按规定加贴统一的标识;使用的标识样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使用的标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备案,标识标注信息的真实性(其中能效等级和能源消耗量等能源效率指标的监督检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节能管理部门、省级质检部门负责)。根据
《办法》第
二十二条,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违反
《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