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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
(第30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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