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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十条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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