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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建立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129号)有关精神,推动、规范和指导全国开展艾滋病高危行为干预工作,重点控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我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制定了《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或情况,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附件: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建立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的通知》精神,指导各地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重点控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实施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与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相结合;
  (二)组建专业队伍与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相结合;
  (三)总结推广现有成功经验与探索创新策略方法相结合。
  二、职责任务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提供政策和经费支持。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组织实施高危行为干预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全国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的师资培训;收集、报告实施进展情况,组织经验交流和推广活动;对全国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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