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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5)

  (四)对保险产品的解释事项以及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状况咨询的;
  (五)其他可以由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下列事项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转由保险行业协会处理:
  (一)咨询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基本情况和保险知识的;
  (二)反映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问题的;
  (三)反映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执业、流动和奖惩问题的;
  (四)反映损害保险行业形象的问题,可以由保险行业协会处理的;
  (五)涉及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保险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关系,可以由保险行业协会处理的;
  (六)其他可以由保险行业协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信访人提出下列事项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
  (一)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其他单位处理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有关国家机关已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机构统一受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凭证,并依照有关程序处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住址不清的除外;
  (二)对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相关书面信访材料应当及时转送有关单位或者退还信访人;
  (三)对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应当转送有关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保险社会团体。接收单位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要求报告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无法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的,接收单位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书面说明原因;
  (四)对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中国保监会应当转送相关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转送信访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不能按期办结信访事项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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