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归档。对经审理符合办理要求的督办事项予以核销归档。
第九条 分级负责制。督查工作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情况特殊的,上级机关可以越级进行督查。
第十条 岗位责任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督查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督查时限制。督查立项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必须按时限要求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限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经承办单位领导核准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延期办理。对需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总的时限要求由办公厅(室)负责确定,会办时限要求由主办单位确定。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上级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
1.对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对未明确时限要求的紧急事项,承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其他事项,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
2.查办件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按上款规定执行。
3.特急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对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文件中涉及税收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办理
1.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落实决定的时间、方式、具体责任人等报送督查部门。
2.对列入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三)同级机关部门会签或征求意见的公文办理
1.同级有关部门主办,向本单位征求意见或会签的公文,有明确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没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急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承办单位应尽快与来文单位沟通,说明情况并向办公厅(室)申请延期。
(四)本级局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
1.有明确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没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
2.需要调研后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