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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3.需要本级以下单位报送有关情况的,承办单位要明确提出报送时限,并督促报送单位按时报送。
  (五)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承办单位必须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及时办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由办公厅(室)征求承办单位意见,提出时限要求,填写“督办立项审批单”报局领导审批后,填写“督办通知单”,承办单位应按时限要求完成。
  (六)对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对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需要答复的事项,应按来文时限要求给予答复,不能按时答复的应及时回函作出解释,同时向办公厅(室)申请延期。
  (七)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需要回复的请示件的办理
  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需要回复的请示件,承办单位应在10日内予以批复,如不予批复,应在10日内电话或回函说明情况,同时向办公厅(室)说明情况。
  (八)对重要信访案件的办理
  信访部门在接到重要信访件后2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办公厅(室)督查部门立项分办,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办理。
  (九)对局领导日常工作中布置的工作任务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
  承办单位应按“督办立项审批单”上确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十)其他督办件的办理
  承办单位应按照督查部门的要求和时限及时办理,对办理时限有异议的,应尽快提出督办时限的建议。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制。各部门、单位要明确督查人员,及时催办、检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对违反办文时限规定,特别是无故拖延、推诱而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督查报告制
  (一)对重要督查事项的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督查部门应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二)在执行中遇到重要情况或特殊问题的,督查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三)下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督查部门报送督查专报,按季或半年报送督查小结,年末报送督查总结。
  第十四条 安全保密制。各级税务机关督查部门办公室应符合重点涉密部位的保密要求,采取物理和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存储的各类涉密载体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对督查工作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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