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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七条 同一资质单位不能同时持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
  第八条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条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五)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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