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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六)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
  (七)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
  (八)近五年内无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一条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等级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重新审批,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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