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托管期间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证券公司托管组、清算组和现场组:
为保证已托管证券公司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国家有关费用的管理,降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证券公司托管期间费用管理办法》,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托管期间费用管理办法
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证券公司托管期间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对证券公司托管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有关费用的管理,降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是指中国证监会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保证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正常开展,委托其他机构经营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行政性监管行为。
本办法所称托管费用是指中国证监会支付给托管机构、确保托管活动开展、用于托管机构托管工作开支需要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被托管证券公司日常营运费用是指被托管证券公司在托管期间为正常开展经纪业务必须支付的营业费用。
第三条 托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实施托管期间,证监会向托管机构支付托管费用,确保托管业务的开展。托管费用包括业务费用和直接管理费用。
业务费用包括因实施托管需要而聘请法律、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调查、取证、评估、管理等工作所支出的费用,及其他相关业务费用。
直接管理费用包括实施托管所直接相关的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等。
托管费用据实列支。
第四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以前被托管的证券公司,其收入不足以弥补日常营运费用缺口,确无资产可变现弥补,可由托管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垫付。
本办法印发之日以后被托管的证券公司,国家不再垫付其日常营运费用。
第五条 托管机构托管费用和被托管证券公司日常营运费用分别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