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告审批地以外发布擅自变更或者篡改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处理通知书》(附表3),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制度,定期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进行汇总。《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应当同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食健广审(X1)第X2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1”代表视、声、文;“X2”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
附表1: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保健食品产品名称________
广告类别:视( ) 声( ) 文( )
申请人(广告主)________
代办人(盖章)________
审查机关________
填表说明
1、本表请通过电子版填写并打印。打印不清晰,填写项目不全的,不予受理;
2、“广告发布内容”一栏中,需在广告发布内容上加盖审查机关骑缝章方为有效。
3、本表一式五份。存档一份,向上级广告审查机关备案一份,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份。广告审查批准后,经审查机关同意可相应增加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