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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3号--关于改革航空口岸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失效]

  携带需复带出境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时,旅客应填写两份申报单,海关验核签章后将其中一份申报单退还旅客凭以办理有关外币复带出境手续。
  5.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6.携带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7.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其它限制或禁止进境的物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8.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9.申报有分离运输行李,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境旅客
  1.携带需复带进境单价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填写两份申报单,海关验核签章后将其中一份申报单退还旅客凭以办理有关物品复带进境手续。
  2.携带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3.携带金银等贵重金属,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4.携带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5.携带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6.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其它限制或禁止出境的物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7.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旅客,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可享受免验礼遇的进出境旅客,可不填写申报单,但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海关给予免验礼遇。
  六、违反本公告,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式样)(略)

                             海关总署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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