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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等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严格规划管理,多渠道解决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
  各地要加大对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实施的管理力度,按照社区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趋势,符合本社区居民特点和要求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的使用面积,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结合社区居民和实际居住人口的数量合理确定,以保证社区组织工作和居民活动的正常有效开展。室内活动用房要有必要的活动设施和用品,并有一处面积较大的单体空间,便于居民开展集体活动。室外活动设施要有供居民开展健身、休闲等活动的场地和必要的设备。
  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采取资源整合、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办法,并区别不同设施的建设任务和功能定位,调动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一是目前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凡租借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房的,原租借单位应当继续优惠、优先租借。二是从国有企业剥离出来的、整合后主要服务于原企业的,这些国有企业应当继续长期租借给社区组织使用。上述企业如遇企业改制、分离办社会职能、出售职工住房等情况,应当将租借给社区组织的房产产权无偿划转给社区组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企业无偿划转的上述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直接核减企业国有权益,其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地)级社区建设主管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通报。三是对社区组织原经批准自建一些临时建筑作为社区组织办公、居民活动场所使用,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市(县)级土地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可以批准为永久性建筑,社区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属登记,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同时减免有关费用。四是除企业以外的单位型社区,可以由单位提供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供社区组织和居民使用。五是旧城区改建和新建社区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六是对无力承担新建、扩建、购买、租借用于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费用及维修、物业管理、水电、取暖等费用的社区,当地政府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必要的财政补助。七是倡导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建设,驻区单位自愿赞助。
  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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