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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
  (三)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四)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
  (七)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八)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
  (四)执法程序合法;
  (五)行政处罚合法、适当。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

第三章 监督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一)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二)参与重大执法和听证活动;
  (三)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监督;
  (四)组织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机关及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都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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