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银行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反馈上述四、五条规定的数据和信息,由所在地外汇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由所在地外汇局视情节予以1-3万元的罚款。
根据《操作规程》第五条的规定,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每季后20个工作日内以软盘和书面形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属地本季《境外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情况季报表》(附表三)。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业务,均照此规定在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补办申请境外期货专用账户外汇备用金限额等相关手续。如其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以《操作规程》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中关于开立境内外汇账户问题的通知》为准。特殊情况需逐级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附表:
一、境外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存量月报表(企业填报)
(填表日期 ) (公章) 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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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境内、外 │上月末境内│上月末境 │上月末│ 上月末境外专户 ┃
┃月份│风险敞│期货专户 │外专户 │ │境外 │ 余额明细 ┃
┃ │口余额├─────┼─────┼─────┼───┼─┬─┬─┬─┬─┨
┃ │ │可保留备用│已保留备用│内专户余额│专户余│ 1│ 2│ 3│ 4│ 5┃
┃ │ │金的限额 │金余额合计│ │额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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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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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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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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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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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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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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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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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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