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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Q×350 
   P=---------------- (万t/a)P= Q×350
     q×K×10(4上标) 

  式中:
  P--通风能力,万t/a;
  Q--矿井总进风量,立方米/min;
  q--平均日产一吨煤需要的风量, 立方米/t;
  K--矿井通风系数。取1.3~1.5,取值范围不得低于此取值范围,并结合当地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恰当选取确保瓦斯不超限的系数。
  进行q计算时,首先应对上年度供风量的安全、合理、经济性进行认真分析与评价,对上年度生产能力安排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分析与评价,对串联和瓦斯超限等因素掩盖的吨煤供风量不足要加以修正,q计算应考虑近三年来的变化,取其合理值。
  2.公式二(较适用于高瓦斯、突出矿井和有冲击地压的矿井):
  
       Q(入下标)×350
  P =----------------------------
     0.0926×q相×∑k×10(4上标)

  式中:
  P --通风能力,万t/a;
  Q(入下标)--矿井总进风量,立方米/min;
  0.0926--总回风巷按瓦斯浓度不超0.75%核算为单位分钟的常数;
  q相--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立方米 /t;在通风能力核定时,当矿井有瓦斯抽放时,q相应扣除矿井永久抽放系统所抽的瓦斯量。q相取值不小于10,小于10时按10计算。扣减瓦斯抽放量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与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无关的抽放量不得扣减(如封闭已开采完的采区进行瓦斯抽放作为瓦斯利用补充源等);
  ②未计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算范围的瓦斯抽放量不得扣除;
  ③扣除部分的瓦斯抽放量取当年平均值;
  ④如本年进行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取本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本年未进行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取上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k--综合系数;
  ∑k=k产·k瓦·k备·k漏

  表1       取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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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值 │      概念      │       取值范围       │   备注   ┃
┠──┼─────────────┼─────────────────┼───────┨
┃K产 │矿井产量不均衡系数    │                 │       ┃
┠──┼─────────────┼─────────────────┼───────┨
┃K瓦 │矿井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  │高瓦斯矿井不小于1.2        │       ┃
┃  │             │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小于1.3  │       ┃
┠──┼─────────────┼─────────────────┼───────┨
┃K备 │备用工作面用风系数    │k备=1.0+ n备×0.05       │n备备用回采工 ┃
┃  │             │                 │作面个数   ┃
┠──┼─────────────┼─────────────────┼───────┨
┃K漏 │矿井内部漏风系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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