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仅限用于依法进行的动物疫病的研究、检测、诊断、菌(毒)种保藏和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等活动;
(二)接收单位是研究、检测、诊断机构的,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取得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接收单位是兽用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单位的,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物制品批准文件;接收单位是菌(毒)种保藏机构的,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指定菌(毒)种保藏的文件;
(三)盛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农业部制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第十九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出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前条第二项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但送交菌(毒)种保藏的除外。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即时批准,发给《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准运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农业部。农业部应当对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即时批准,发给《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准运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申请人凭《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准运证书》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的,凭《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准运证书》办理承运手续;通过民航运输的,还需经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疫过程中运输动物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同时向农业部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
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第
五十九条、第
六十条、第
六十二条、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准运证书》由农业部印制。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申请表》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表》可以从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agri.gov.cn)下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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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名称 │ │实验室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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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法定代表人 │ │地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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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邮 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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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国家认可证书编号 │ │有效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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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建筑工程验收合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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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 实验室面积 │ │其中P3/P4面积 │ ┃
┃验 │ │ │ │ ┃
┃ 室 │ │ │ │ ┃
┃ 基 │ │ │ │ ┃
┃ 本 │ │ │ │ ┃
┃ 情 │ │ │ │ ┃
┃ 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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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人数 │ │其中实验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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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验室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 │ 生物安全管理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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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 姓 名 │学 历 │技术职称 │所学专业│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室 │ │ │ │ │ ┃
┃主 │ │ │ │ │ ┃
┃要 │ │ │ │ │ ┃
┃人 │ │ │ │ │ ┃
┃员简│ │ │ │ │ ┃
┃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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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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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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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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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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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 │ ┃
┃报 │ ┃
┃单 │ ┃
┃位 │ ┃
┃意 │法定代表人:(签字) ┃
┃见 │ 年 月 日┃
┃ │ (单位盖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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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
┃级 │ ┃
┃兽 │ ┃
┃医 │ ┃
┃主 │ ┃
┃管 │ ┃
┃部 │ ┃
┃门 │ ┃
┃初 │单位负责人:(签字) ┃
┃审 │ 年 月 日 ┃
┃意 │ (单位盖章)┃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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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 ┃
┃家 │ ┃
┃组 │ ┃
┃评 │ ┃
┃审 │专家组组长:(签字) ┃
┃意 │ 年 月 日 ┃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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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 │ ┃
┃ 业 │ ┃
┃ 部 │ ┃
┃ 审 │ ┃
┃ 批 │ 年 月 日┃
┃ 意 │ (单位盖章)┃
┃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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