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奖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奖项:
评奖分为两部分,即学术论文、论著评奖和调研报告评奖(含内部研究报告)。
(一)学术论文、论著评奖:学术论文、论著评奖分为三类,即学术论文类、专著类、译著及工具书类。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等奖:研究成果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或处于国内相关研究领域前沿,在理论和方法论上有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或实际应用价值。
二等奖: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理论和方法论上有一定创新,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前瞻性。
三等奖:研究成果在理论和方法论上有一定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或实际应用价值。
(二)调研报告评奖(含内部研究报告):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
一等奖:对当前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或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重大或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提出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政策建议,得到有关部门认可,或在相关政策文件中得到体现,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二等奖:调研问题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具备较强的实际应用价值,对民族工作或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的指导性。
三等奖:调研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性,相关对策措施具有一定的实际应用价值,对民族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性。
优秀奖:调研较为系统、深入,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一定指导作用。
第四章 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奖工作,在委党组领导下,由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民族问题研究中心共同组织开展。
第八条 为保证评奖工作的科学、客观与公正,设立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相关具体事务。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民委有关领导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由评审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已通过初审的成果进行复审,评定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
(二)受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对评审工作提出的异议和投诉;
(三)总结评审工作经验,适时对评奖条例提出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