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及时通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归口协调:
(一)涉及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活动安排的;
(二)邀请国家海洋局领导出席重要公务活动的;
(三)党政机关领导同志来国家海洋局指导、商洽、交流工作,应由局领导出面的。
十、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和稳定工作,对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应对,妥善处理,并立即上报。
十一、国家海洋局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工作,规范机关办公秩序,做好督促检查,保障政令畅通。对本规则中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通报。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二、国家海洋局上报国务院的重大事项、依法制定部门规章或政策性规定、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编制综合性或专项性规划(计划)以及部门预算等重大事项,由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决定。
十三、国家海洋局提请国务院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要事先征求意见,努力达成共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四、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都要健全本单位、本部门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进行通报。
对本单位、本部门的长远发展规划、部门预算编制、总体工作部署、重大资产处置、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十五、局机关各部门提请国家海洋局决定的重大事项,涉及局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努力取得一致意见;确实难以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要作出说明,摆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供领导决策。
第四章 推进依法行政
十六、要严格按照
立法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