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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评估准则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
《评估准则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200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加强对评估准则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评估准则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评估准则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5月23日起施行。
  附件:评估准则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评估准则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估准则项目(以下简称准则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准则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准则项目招投标。
  第三条 中评协根据准则制定计划和准则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参与招标的准则项目。
  第四条 准则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中评协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中评协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中评协将公开招标的准则项目在协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中评协向具备承担招标准则项目能力、信誉良好的特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五条 中评协根据招标准则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六条 投标人应当以团体形式组成准则项目组进行投标。
  准则项目组成员应当具有一定代表性,包括评估实务界资深人员、院校或研究单位专家、监管部门代表或报告使用者代表。准则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
  准则项目组成员应当熟悉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国内外评估准则状况和相关准则制定历史有深入了解,具有与投标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
  第七条 准则项目组设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对自签订准则项目协议书到相关准则文件最终发布的准则项目全过程负责,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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