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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28号)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已经20005年5月31日第三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学举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是指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的一项法定工作制度。
  第三条 联检实地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已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和界桩的维护情况;
  (三)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及与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和组织修测情况;
  (四)跨行政区域生产建设和管理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四条 联检应当坚持有利于巩固勘界成果、保持行政区域界线走向明确,有利于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双方群众利益,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联检的依据:
  (一)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
  (二)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划定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
  (三)历次联检报告。
  第六条 同一条行政区域界线的联检每5年进行一次。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辨认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或界线上需要检查的特定地段进行确认,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随时安排联检。
  第七条 联检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在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共同领导下,由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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