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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5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四)奖励系数。财政困难县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的奖励系数为0.3,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的奖励系数为0.23。
  (五)奖励资金的分配。省级财政要将奖励资金首先用于财政困难县,财政困难县财力缺口完全弥补后,可以用于解决其他县乡财政困难问题,不得截留、挪用。
  二、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
  为推动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行政效率,中央财政对各地2004年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撤并1个乡镇奖励50万元,精简1人奖励4000元。省级财政要将奖励资金兑现到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县。
  三、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
  为调动县乡政府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减轻产粮大县财政压力,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按一定因素给予奖励。省级财政要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分县奖励资金,及时如数兑现到产粮大县,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具体奖励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153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
  为体现公平原则,中央财政在对2004年各地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实绩进行奖励的同时,对以前年度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
  (一)对省市级政府财力向下转移较多的地区给予补助。对2003年省内人均财力较低县占全省人均财力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地区,中央财政根据超出的额度按0.3的系数给予补助。省级财政要将补助资金继续用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二)对机构精简进度较快、财政供养人员控制有力的地区给予补助。中央财政按2000~2003年县乡政府撤并乡镇的个数和精简人员数给予一次性补助,分3年到位。撤并1个乡镇补助40万元,每精简1人补助3000元。
  五、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要按照《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省以下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补办法,合理分配和妥善使用中央奖励补助资金,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一)要建立地方财政运行监控和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准确、全面地掌握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二)省、市和县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措施与成效。省级财政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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