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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5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进口动物源性
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4月1日 国质检食[2005]10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科院: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包含食用性动物,下同)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保障我国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贸易的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的有关规定,在总结2004年残留监控工作基础上,结合我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测方面发现的问题,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及检测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度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及检测计划》(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大残留监控工作力度,明确任务分工和职责,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统筹安排使用经费。
  按照有关残留监控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结合本地区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的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各地兽药销售和使用情况,制定本单位2005年度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方案:
  (一)保证残留监控的针对性。对常用药品和上一年度出现残留问题的兽药项目和企业,要重点加强监控。
  (二)设定抽送样、检测、结果的报告等程序要求与后续行动计划(包括阳性结果的查处)。
  (三)要将相关职责和任务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残留监控取得实效。
  (四)加强残留检测实验室的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和检测水平,保证取样、送样和检测的经费需求,保质保量做好残留监控的工作。
  二、实施残留监控计划所需标准物质由中国检科院标准物质供应中心组织供应。供应标准物质的单位必须严把质量关,每个标准物质必须随附有效证书。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取样、送样、收样和检测工作。
  取样单位必须按照“残留监控取样流程图”的规定抽取代表性样品,在加贴标签、加施铅封、正确填写取样单和送(收)样单后,向检测单位传递。
  送样单位应在寄送样品前与检测实验室联系,在确认样品接收人后方可发送样品,送样单位在寄送样品时应避免样品在法定休息日送达检测实验室。
  检测单位在收到样品后必须认真记录所收样品的封存状态,并立即向送样单位出具回执单,送样单位如未能及时收到回执单时,应与样品检测单位联系,保证残留监控样品的有效和安全传递。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标识或因变质等原因而不能满足检测要求的样品,检测单位必须在回执单中通知送样单位重新送样。对于未按要求填写的送样单,检测单位应通知送样单位,由送样单位重新填写,并补送至检测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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