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
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以下简称《许可条件》),自2003年1月1日起和2004年1月1日起分别实施以来,各地先后反映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及《许可条件》,积极推进行政许可改革,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压力容器壳体制造
压力容器壳体是压力容器产品的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壳体的能力,一般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但是,对于锻造、铸造等无纵向焊缝的压力容器壳体允许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单位加工。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被委托单位的生产条件、质量保证措施等按照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评价。委托加工的压力容器壳体质量由委托单位负责,主要包括壳体几何尺寸、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冲击试验结果(有要求时)和无损检测结果等。
对于无蓄能器壳体制造能力的蓄能器组装企业,不颁发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允许其向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购买蓄能器壳体进行组装,但在蓄能器产品上必须注明蓄能器壳体制造单位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
二、关于锅炉部件制造
(一)A级锅炉部件。
A级锅炉部件是指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包括余热锅炉)上使用的承压部件,包括锅筒、膜式壁、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和集箱等。上述产品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根据《许可条件》第十条的规定,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参照A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其中,基本条件应当满足《许可条件》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要求,专项条件按如下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