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力量要求。
参照《许可条件》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其中,对制造锅筒以外部件的企业,无损检测人员可不要求配备RT和UT高级人员。
2.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
对于锅筒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第十一条中有关锅筒的要求执行,其中水(油)压设备和热处理设备制造单位可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分包;对于膜式壁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包括多头自动焊接设备、成排弯曲和平整设备、扁钢精整设备等在内的膜式壁专用制造设备;对于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包括自动热丝TIG或TIG加MIG等管子对接焊接设备和必要的氩弧焊机、管端成型及倒角设备、坡口加工设备、弯管、切割和管料架等制造设备和工装;对于锅炉承压管道、集箱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切割、弯管、气体保护焊和电弧焊接设备、环缝埋弧自动焊(制造集箱适用)、预热和热处理设备(可分包)等制造设备。
3.检测和试验设备。
按照《许可条件》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制造合金钢产品的单位应当具有光谱检测设备。
(二)锅炉本体内管道(元件)。
对于锅炉本体内承压管道(件),如弯头、三通、给水管、汽水连接管、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对流管、集中下降管等制造单位,如果已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管道元件第一组A级制造许可证,不需另取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三)铸铁省煤器。
对仅铸造生产铸铁片而未经加工、组装成省煤器部件的铸造厂,不需要取得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四)其他锅炉部件。
锅炉炉胆(含炉胆膨胀节)、下脚圈、管板等锅炉部件可由取得封头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对仅从事炉胆、下脚圈和螺纹烟管成型工作的单位,不需取得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三、关于大型压力容器现场制造(组焊)
大型压力容器是指因设备重量或运输道路限制,需在现场制造(组焊)完成的压力容器。具体分两类:一类是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此类压力容器可以由该设备的制造单位到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的焊接工作,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完成最后环焊缝的焊接工作;另一类是需在现场分片组焊的压力容器,实施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当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对需在现场制造(组焊)完成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实施现场制造(组焊)前,应当书面告知设备安装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设备安装地经过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
四、关于封头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