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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月19日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的要求,生产锅炉压力容器封头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鉴于目前大多数锅炉压力容器封头生产企业已经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为了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凡未取得封头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再生产锅炉压力容器用封头。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已取得相应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需另取封头制造许可证。
  五、关于气瓶集装箱
  组装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立方米的气瓶集装箱的单位应取得C3级(限组装气瓶集装箱)制造许可证。
  C3级(限组装气瓶集装箱)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为:
  1.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质量控制文件和管理制度,并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转。
  2.应当具有生产满足组装气瓶集装箱需要的车间。
  3.气瓶集装箱应当通过中国船级社的相关检验。
  4.应当具备组装气瓶集装箱所需的耐压和气密性试验设备。
  5.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人数不少于3名。
  对已取得B1级(无缝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需另取C3级(限组装气瓶集装箱)制造许可证,但气瓶集装箱需通过中国船级社的相关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发证部门备案。
  六、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其他管理工作
  (一)对压力容器制造品种范围的限制。
  1.对A1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中的高压容器,只需注明单层高压或多层高压容器。
  2.对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书,不加注明的为球形容器现场组焊资格;只压制球壳板或封头的,分别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或“仅限封头压制”;如既具备球形容器现场组焊资格,又具备球壳板或封头压制资格的,则注明“含球壳板压制”或“含封头压制”。
  3.对A4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书,分别注明“仅限石墨容器”、“仅限纤维缠绕容器”或“仅限塑料容器”。
  (二)增加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地。
  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同一单位名称)因扩大生产能力等原因,在批准的制造地址以外增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生产地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后,可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对新增加生产地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将新增生产地的名称、地址、许可级别和品种范围纳入其总厂(公司)制造许可证,不对新增生产地另发制造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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