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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货物、行包保安押运暂行办法

  (六)运行途中,押运人员要经常检查所押物资的安全状况,发现异状时,应与车长(或车站)共同检查确认,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全程押运的物资到达终点后,发现异状时,押运人员应与到站共同卸车,确认物资数量和状态,并在货运记录上签字;未发现异状时,应由到站在交接簿上签证。
  (八)区段押运的物资,交方押运人员应与接方押运人员办理交接。无接方押运人员时应与车站办理交接。有异状时,由交方出具证明;无异状时,接方(或车站)在交接簿上签证。
 第六条 押运人员职责、权限
  (一)坚守工作岗位,运行中注意了望,站停时认真巡视、看守,不得远离所押物资。
  (二)劝阻、制止闲杂人员接近所押列车、车辆。
  (三)对偷拿、哄抢、损害、盗窃押运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就近车站和公安部门报告情况,做好现场保护,配合有关部门清点物资,做好登记工作。
  (四)遇有违法犯罪分子侵害押运目标和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使用配备的防卫器械进行正当防卫。
  (五)所押车辆在运行中发生火灾、爆炸等重大情况时,应及时与运转车长取得联系,积极参加抢救,并主动向就近车站和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六)押运中可以使用铁路电话。必需拍发铁路电报时,可商请有关车站或铁路公安部门给予协助拍发。
  (七)押运中要主动与车站、铁路公安部门及所押物资的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列车长、行李员沟通情况,搞好工作配合。
  (八)由押运人员造成的物资损失,应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押运人员守则
  (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中规定的《押运人员须知》。
  (二)严禁利用押运之便走私贩私、私带乘客。
  (三)押运途中,不准饮酒。在守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内严禁使用明火。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保安服务公司应按照章程给予处罚。
 第八条 沿途铁路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押运人员的工作,发生货物、行包被盗、被抢时,要及时派人赶赴现场,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破案后,赃物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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