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专门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将另行制定审批登记管理办法,现在暂按本规定中的代理报关单位登记程序办理。
第九条 代理报关单位只能代理有权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办理报关手续,并向海关出具委托单位的委托书。
委托单位的委托书上应当载明代理报关单位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单位签章。
代理报关单位可以在所在关区各口岸海关代理报关,不能在其他关区从事代理报关活动。特殊情况需报海关总署批准。
第三章 报关单位及报关员管理
第十条 代理报关单位和自理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选用报关员,并对本单位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报关员培训由海关或海关委托的单位负责。
参加报关员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
(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海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培训合格的,由培训单位发给《报关员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报关单位选用的报关人员必须持有《报关员培训结业证书》(不作为报关凭证),经主管海关审查认可,发给《报关员证》后,即成为报关员。
第十三条 报关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完整准确地填制报关单;
(二)递交合法齐全有效的报关单证件;
(三)到海关查验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四)办理缴纳关税、其他税费和海关罚款手续;
(五)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
(六)学习并切实遵守海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实行年审制度。
代理报关单位和自理报关单位每年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关区主管海关提交“年审报告书”,申请年审。
报关员每年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将《报关员证》提交海关,申请年审。
海关每年对报关员进行年审,重新确认其报关资格。对因故不参加年审的,暂停其报关资格;对无故不参加年审的,取消其报关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