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关单位解体或并入其他单位的;
(三)犯有走私罪的;
(四)有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或取消报关员的报关资格: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
(二)不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填写报关单,不如实申报的;
(三)不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
(四)转借《报关员证》,或允许他人使用本人《报关员证》的;
(五)未参加海关年审或海关年审不合格的;
(六)报关员考绩未达到标准的;
(七)脱离原报关单位,未办理换发《报关员证》的;
(八)有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诬告败坏海关声誉行为的;
(九)有其他违反海关有关法规行为的。
对有走私行为的报关员,对犯有走私罪的报关员,海关取消其报关员资格,并不准重新申请报关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和本规定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关区”——海关业务所管辖的范围。
“报关单位”——已完成报关注册登记手续,有权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境内法人。
“自理报关单位”——只为本单位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报关单位。
“代理报关单位”——专门为其他单位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报关单位。
“报关注册登记”——海关对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它们的代理人申请报关资格的批准手续。
“报关备案”——已在所在关区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报关单位为取得在其他海关关区报关的权利,而在有关关区主管海关办理的一项批准手续。
“海关接受的保证缴纳税款的证明文件”——指下列文件:
1、金融机构出具的经济担保书;
2、通过公证机关以固定资产抵押形式保证缴纳税款的证明文件;
3、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国家批准有权进口货物并对外成交的单位。
“出口货物发货人”——国家批准有权出口货物并对外成交的单位。
“报关数据录入服务单位”——经海关批准,将进出口货物报关的各种数据录入海关计算机控制系统,并打印出报关单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 海关颁发本规定中所列各种证书时,收取工本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