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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总图管理规定

  (六)各类地面标志资料(图纸、数据);
  (七)竣工文字资料及表册(包括必须提交的施工原始记录)。
  二、配合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督促施工单位彻底清理施工现场,场地内临时施工设施,必须全部拆除。
  三、根据施工单位按本规定提供的各单项工程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及时绘制全企业现状总图。
 第十二条 生产阶段总图管理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按全企业现状总图,对全企业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装置及设备、管线、管沟、铁路、道路、码头和所有隐蔽设施等平面及竖向位置进行管理。上述设施的平面和竖向位置如有变动或改建、扩建、拆除迁移,均应经总图管理部门审查,总图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变更后设施的平面和竖向位置,反映到全企业现状总图上。
  二、凡企业新征用的并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均属用地管理范围。在用地管理范围内使用土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项目用地,应先经总图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编制项目建议书等设计文件。临时设施工程项目用地,应有相应的文件或报告,方可办理用地申请。
  (二)申请用地,由用地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报告。用地申请报告,由总图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用地申请报告应说明:工程名称、用地面积、四周边界座标,并附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该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上级机关对设计的批件和施工图。
  (三)对已审批的用地,应按批准的工程内容和总图布置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更改。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项目或生产维修需动土的,由动土单位提出动土申请报告,并在动土之前持有已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体、施工图,如在动土范围内涉及有关部门者,尚应与有关部门会签后,到总图管理部门办理动土手续批准后,方可动土。
  动土申请报告应说明:动土地点、范围(四周边界座标及动土深度)、建筑施工内容及动土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总图管理所需图纸、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总体规划和发展规划的有关图纸资料;
  二、选址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各阶段设计中有关总图运输设计的图纸、资料;
  三、地形图和测量控制网及其座标、高程系统资料;
  四、本区域内气象、水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水电及交通运输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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