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要贯彻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着眼于机制转换,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在住房制度已进行改革的地区,在执行当地政府房改方案有关政策中,对教师可以优先照顾。在住房制度尚未改革的地区,应积极多渠道筹集资金,为教职工多建住房。
(四)多方面筹集住房建设资金。资金缺乏是当前解决中小学教职工住房的主要矛盾,因此,要根据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多方面筹集建房资金。
1、中央补助的教职工住房建设专款,主要用于补助困难,鼓励先进。
2、各级地方政府在每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专款;还应从地方机动财力、预算外收入等费用中安排一些资金用于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地方统建统分住宅中也要给中小学一定比例的住房。
3、从勤工俭学收入中,安排一些资金。
4、通过各种不同方式如自建公助、公建民助、集资合作建房、有偿分房、部分产权出售等向学校和教职工个人筹集资金。
5、银行在贷款上给予支持。
6、当地政府同意的其它渠道资金。
(五)在中小学建房、分房中给以优惠政策,以促进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解决。
1、各级政府应将中小学教职工住房,纳入当地住房解困规划,统筹考虑,优先安排。
2、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按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3、各单位分房时,对于配偶是教师的职工,予以优先照顾。
4、中小学教职工从城市公管房迁居后的空房,仍交教育部门,分给中小学教职工居住。
5、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六)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住房建设工作的管理,做到有规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交流、有奖励。
(七)国家教委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经验;适当调整、增加和分配好中央补助住房建设的投资;要注意加强基建干部的培训,对县以下从事基建管理工作的同志,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管理水平,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家教委督导工作也要把中小学教职工住房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一项主要内容进行督导,对解决中小学教职工住房有突出成绩的城镇,应予以表彰。
二、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中小学教职工住房标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教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学教师,其住房面积标准,可以略高于城市居民,但在近期内,仍应以解危解困为主,不宜追求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