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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改革棉花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

  (二)在试点省实行棉花供需直接见面。纺织工业企业和棉花经营企业,通过批发市场或其他形式签订经济合同进行棉花交易,逐步建立新的供需关系。
  (三)棉花收购和供应价格,由国家定价改为由买卖双方协商议价。
  (四)改革棉花由供销社统一经营的办法,开放棉花市场,允许棉花上市交易。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要转换经营机制,充分发挥优势,搞活经营;同时,允许省内具备条件并经过批准的其他企业经营棉花。
  (五)将原有的棉花财政补贴改为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政府掌握用以调控价格,扶植生产,稳定市场。国家对试点省的财政补贴仍按国家合同订购任务完成情况核拨,其中国家调出棉花的补贴,一九九三年度仍按调出任务完成进度分期核拨。具体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商业部与试点省人民政府商定。
 四、为了减少试点中体制运行的矛盾和摩擦,必须处理好试点省与其他省(区、市)之间的关系。试点省和非试点省(区、市)都不得直接到对方农村设点收购棉花,防止“棉花大战”发生。试点省承担的国家调出任务,省政府必须保证完成;调入省(区、市)政府,也要确保按计划完成调入任务。价格以当时国家确定的供应价为指导,由调出调入双方协商议定。试点省在棉花价格放开以后,必须制定最低保护价或在棉花播种前公布预期价格,以指导生产,保护棉农利益。试点省必须加强对棉花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维护好市场秩序。
  具体试点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五、非改革试点的产棉省(区、市)也要逐步推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在以县(市)为单位完成国家合同定购任务以后可以开放棉花市场,允许自由买卖。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六、改革对棉农的奖售办法。各产棉省(区、市)一九九三年度对棉农的奖售政策保持不变,但奖售兑现形式可由实物改为返还平议差价,作为价外补贴,直接付给棉农。同时将奖售棉农的化肥、柴油由平价改为议价,实行保量不保价。具体实施办法由地方政府研究确定。
 七、试办棉花交易市场,逐步建立和完善棉花市场体系。当前棉花市场建设的重点,是在试点省和产棉省(区、市)建立区域性棉花批发市场。这类批发市场要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兴办,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同受益。具体管理形式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兴办棉花批发市场一定要搞好规划,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避免一哄而起和重复建设。市场建设要规范化,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管理者与经营者分开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实行平等竞争,防止垄断。棉花批发市场实行会员制,凡经批准的农、工、商企业均可申请成为会员进入批发市场。所有棉花批发市场都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并报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棉花国家批发市场的建立由国务院另行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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