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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管理试行办法

 第九条 粮油仓库规模的确定应根据所处经济区域,粮食产销发展趋势,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据此绘制建设规划总平面图,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库内布局要贯彻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原则,一般不能随意更改和变动。如确需修改,亦应上报批准。
 第十条 粮油仓库新建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仓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包括筒仓)、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车间,购置铁路、公路专用车辆、水路专用船只等,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仓储设施的新建和购置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第十一条 在仓库建设中,无论新建、扩建或改造,无论资金的来源渠道如何,凡在库内进行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

第三章 仓储设施的使用和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 粮油仓库要科学、合理使用仓储设施,在保证其完好、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利用率。一个仓库的容量利用率,不得低于设计容量的90%。
 第十三条 粮油仓库的所有仓储设施都要分别建立档案,其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项目名称、编号及固定资产财务资料;
  (二)建设及投入使用的时间;
  (三)库区平面布局、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审批文件、建设(制造)单位、验收单位及验收资料;
  (五)工程预、决算资料;
  (六)实际技术指标、设计技术指标及运行使用状况;
  (七)大、中、小修及技术改造的有关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仓储设施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粮油仓库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根据设计生产能力和技术状况,对各类仓房、油罐(池)、烘干车间等制定科学的使用定额,并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使用定额,严禁破坏性使用,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一般每六个月检查一次。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要及时维修、保养,对露天金属结构的设施,要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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