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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建立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1992年10月4日国务院,国函〔1992〕136号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建立杭州西湖之江旅游开发区并列入国家第一批旅游开发区的请示》(浙政发〔1992〕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位于杭州市区西南的五云山与钱塘江之间,东起五云山疗养院,西至龙坞乡长埭村,北起五云山麓,南至珊瑚沙的北塘闸,规划面积为九点八八平方公里,划分为综合服务区、度假别墅区、游乐购物区、高尔夫球场、大型淡水沙滩浴场等功能小区。
 二、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主要利用外资进行建设,实行《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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